各有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及期限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当年度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自2017年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参加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照税款分摊方法计算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由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汇算清缴期限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二、汇算清缴的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网上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完成汇算清缴办理。
纳税人已通过网上报送的汇算清缴资料,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对按税法规定需报送的汇算清缴资料中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完成汇算清缴资料的报送。
(二)上门办理
纳税人携带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税收优惠事项办理
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当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纳税人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税务部门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风险扫描服务,旨在提升企业申报数据质量,降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风险。该系统将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享受优惠信息等资料纳入扫描范围,通过综合分析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并及时反馈给纳税人,便于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照进行修正申报。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接受风险提示服务,自行决定是否修改纳税申报表。无论是否选择服务,均不影响企业的后续申报纳税。风险提示服务目前只针对查账征收、且通过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或广东电子税务局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居民企业纳税人。采取“网页填写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或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填报申报表后,屏幕将弹出“风险提示服务”和“申报”两个选项,点击“风险提示服务”即可进入风险扫描,获取风险提示信息;采取“PDF离线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提交申报表前在联网状态下点击申报表封面的“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按钮即可进入风险扫描。
五、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汇算清缴,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未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或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未获批准,而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