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经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意于2018年5月1日起终止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委托代征资格(原委托代征情况见下表),特此公告。
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委托代征情况 |
||
税务机关名称 |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
|
税务机关联系电话 |
88338138 |
|
代征人名称 |
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代征人联系电话 |
88880803 |
|
代征人法定代表人 |
高建华 |
|
代征人地址 |
兴中道2号 |
|
代征范围 |
1、中山市范围内土地出让、补出让业务涉及的印花税纳税人; 2、中山市范围内非交易房地产业务涉及的证照印花税纳税人。 |
|
代征资格有效期限 |
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
代 征 内 容 |
||
代征税种 |
征收品目 |
税率 |
印花税 |
产权转移书据 |
0.05% |
印花税 |
权利、许可证照 |
5元/件 |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