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2018社会保险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将进行调整;部分用人单位将按浮动后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参保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公布2018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107号)的要求,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调整为3100元,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20004元。
二、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府〔2015〕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的有关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调整为1720元,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7010元。
三、根据《印发中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165号)的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部分用人单位将按浮动后的工伤保险费率参保缴费。详情请查看人社局相关公告。
四、根据《关于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168号)的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部分用人单位将按浮动后的失业保险费率参保缴费。详情请查看人社局相关公告。
用人单位申报时,可查看有关费率,如有疑问的,可致电人社部门咨询热线12333。如对确定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核查申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