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中山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产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产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