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当月工资12%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