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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是否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8-17 11:14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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