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861号)规定,2016年7-9月已按原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预收的,要从2016年7月起将应收数与预收数进行对比结算,按规定缴纳差额部分。按照上述情况,该企业不属于差额补缴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