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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纳税人购买房屋和查询住房证明时是未婚,现准备去分局缴纳契税但已经结婚了。未婚时出具的住房证明还在有效期,现婚姻状态有变,想确认其是可以采用原来的住房证明还是需要重新出具已婚后的家庭住房证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5-08 14:4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中山地税 字号:
    根据财税﹝2016﹞23号文第一点中“(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目前中山地税未能和国土实现数据实时交换,税务部门暂时以国土部门的住房证明办理税收优惠的备案。若纳税人的婚姻状态在出具证明后变化,应到国土重新开具家庭住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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