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务五公开 > 决策公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
纳税期限的公告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9-01 10:13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调整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中山地税公告〔201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828日        

附件:关于《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文章
  • 相关下载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