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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业纳税人办理地税事项指南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8-09 10:15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新开业纳税人办理地税事项指南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现提醒您在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需要到地税分局办理如下涉税(费)事项:

   1.登记信息采集确认

【业务概述】

按照“一照一码”(含“多证合一”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新设立的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时,对工商开办登记时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即可,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本业务可全市通办,且实现国地税联办,纳税人可向国税局、地税局任何一间税务分局办理信息采集,一方受理后将纳税人登记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

【报送材料】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事流程】

   【办理流程】

    2.社保缴费登记与核定

    【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市内任一地税分局办理社保缴费登记与核定。

    【报送材料】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报送条件

1 

《缴费单位缴费(变更)核定信息采集表》

 

 

2

营业执照或其它成立证件

 

纯社保户应提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免予提供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2.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3.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办理流程】

    3.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签订

【事项描述】

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由税务机关向开户银行发起划缴税款验证,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本业务可全市通办,且实现国地税联办,纳税人可向国税局、地税局任何一间税务分局领取并签订一式四联的《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交开户银行签订确认后交回税务分局,一方处理后,将另一联《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

【报送资料】

《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事流程】

 

 

 

    4.其他涉及后续税源管理可选事项

(1)若房产或土地属于自用的,提供房产证或土地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限公司请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

(3)分支机构请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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