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车辆、船舶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具体分为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六大类。
拖拉机、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不属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缴纳车船税。
三、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申报缴纳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计税标准和税率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
备 注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18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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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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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7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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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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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3000元 |
|||
4.0升以上的 |
4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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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 |
大型客车 |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
60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中型客车 |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
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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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6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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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 |
|
整备质量每吨 |
48元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6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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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
每辆 |
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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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200吨每吨 |
3元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
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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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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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10001吨每吨 |
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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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 艇 |
长度≤10米 每米 |
600元 |
长度指游艇总长 |
|
长度11-18米 每米 |
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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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19-30米 每米 |
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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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31米 每米 |
2000元 |
|||
辅助动力帆船 |
每米 |
600元 |
|
五、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在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自2015年6月16日起,我市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一并代收车船税。对于2015年6月16日以前未缴纳2015年度车船税但已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以及存在以前年度车船税欠税的车辆,相关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六、车税船代收代缴资料
纳税类型 |
所需资料 |
|
正常纳税 |
已登记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新车—合格证、发票及复印件;或车辆一致性证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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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证件:个人—身份证;单位—税务登记证,无需登记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
已完税车辆:提供完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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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 |
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 |
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 |
驻华使领馆专用号牌车辆 |
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 |
|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车辆 |
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 |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 |
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 |
|
公共交通车辆 |
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 |
|
农村居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 |
农村居民有效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户口簿其中一项;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 |
|
机场、港口、铁路战场内行驶或作业的车辆 |
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 |
|
遭受自然自害影响以及其他原因需减免的车辆 |
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 |
|
不征税 |
临时入境车辆 |
外国车辆—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凭证; 香港、澳门、台湾车辆—以车牌作为认定依据,包括两地牌 |
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
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 |
|
拖拉机 |
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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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车 |
以在车辆运输过程中需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作为认定依据 |
七、船舶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船舶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船舶检验时,发放《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前,由中山海事局负责审验船舶当年度的车船税完税情况。
船舶在办理新登记、变更、年检、注销业务时,应按照“先税后办”的原则,凭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海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车船税税收优惠
(一)政策摘要
1.农村车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纳税人申请享受农村车辆车船税减免税优惠,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车辆所有人具有农村居民身份;
(2)车辆类型为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其中:
①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②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③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2.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自2015年9月11日起,对列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以下简称“目录”)的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列入《目录》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目录公告之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公告之前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二)减免税手续办理
2015年6月16日起,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车辆直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资料要求见“六、车船税代收代缴资料”)减收或不代收车船税,纳税人不需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备案。
九、常见问题
(一)有些车辆于月底购入,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计算缴纳车船税?
从2012年起,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例如,某车辆发票开具日期为2015年12月28日,车辆登记日期为2016年1月5日,则该车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5年12月。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车船税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纳。
例1:某纳税人于2015年12月28日购入1.6升排气量小汽车并取得当日开出的发票,则该车辆2015年应缴纳的车船税为30元(360÷12×1),并且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缴纳。逾期不缴纳税款,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例2:某纳税人于2015年2月10日购入1.0升排气量汽车并取得当日的发票,车辆登记日期为2015年3月5日,则该车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5年2月,该车辆2015年应缴纳车船税为165元(180÷12×11)。
(二)在中山登记的车辆在异地购买交通强制险,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在中山还需要缴纳车船税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因此,如果车辆已在异地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无需在中山重复缴纳。
(三)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如何处理?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四)已完税的车船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的,如何处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温馨提示:本指引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
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第二批)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