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法及应税所得率的设置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业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2、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业户,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对从事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主营业务按营业额的大小确定,年初确定主营项目后,如年度内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重新申报,并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结清税款。
4、税务机关门前代开发票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代征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难于确定业户主营项目的,可先按其门前开票项目所对应的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
5、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山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适 用 范 围 |
农、林、牧、渔业 |
4 |
从事对各种农作物、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活动,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海洋或内陆水域的养殖和捕捞活动的企业 |
制造业 |
7 |
从事工业产制、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的企业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6 |
从事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的企业 |
交通运输业 |
10 |
从事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的企业 |
建筑业 |
8 |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 |
服务业 |
10 |
从事旅店、旅游、仓储、租赁、广告及其他服务业的企业(饮食业、中介业、桑拿业除外) |
饮食业 |
10 |
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 |
服务业—中介业
|
20 |
从事法律、会计、税务、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企业,以及从事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他代理服务的企业 |
娱乐业、桑拿业 |
16 |
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网吧的企业,以及从事桑拿的企业 |
二手房地产交易 |
12 |
发生二手房地产交易的企业 |
其他行业 |
10 |
从事文化体育业等上述未列举行业的企业 |
(二)下列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免税收入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房地产开发企业;
7.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动漫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非营利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企业;
2.上年度收入总额较大的企业。具体标准由各县(区)地税局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
中山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表
(本表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序号 |
行 业 |
所得率(%) |
适 用 范 围 |
1 |
制造业 |
7 |
从事工业产制、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的业户 |
2 |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
7 |
从事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的业户 |
3 |
服务业 |
14 |
从事旅店、旅游、仓储、租赁、广告及其他服务业的业户(饮食业、中介业、桑拿业除外) |
|
其中:(1)饮食业 |
10.5 |
从事餐饮服务的业户 |
|
(2)桑拿 |
18 |
从事桑拿服务的业户 |
|
(3)中介 |
21 |
从事法律、会计、税务、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业户,以及从事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他代理服务的业户 |
4 |
娱乐业 |
28 |
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网吧的业户 |
5 |
建筑业 |
10 |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户 |
6 |
交通运输业 |
10.5 |
从事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的业户 |
7 |
其他 |
14 |
上述未列举行业的业户 |
所得率主要使用方式包括:
1.核定月经营额=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所得率)
2.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所得额-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12=月经营额×所得率-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12
3.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12×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