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个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征规定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二、安置残疾人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企业所得税
安置残疾人员的单位,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该年度可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三)以上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才可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 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需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当地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 通过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以上所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称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
二、随军家属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三、以上有关概念解释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税收减免备案资料: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雇工8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配偶的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雇工8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⑤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温馨提示:本指引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