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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税办税指引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1-14 17:1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中山地税 字号:

个人或法人股东将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适用本办税指引。

一、计税依据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购买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法人股东向其关联方转让股权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股权原值的确认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股权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法人股东在转让或者处置股权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并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进行申报纳税。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法人股东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属于居民企业的,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纳税人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季度或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转让所得。

法人股东属非居民企业的,该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应以受让方(即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即纳税人)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报告及申报资料

(一)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或机构登记证明;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6、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涉及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可参考中山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居民企业所得税专题下的“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税务处理的办理指引”。

涉及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可参考中山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国际税务管理专题下的“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股权税务处理的办理指引”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税务处理的办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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