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费用扣除标准与税率表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税率如下:
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
一般外籍雇员纳税义务一览表
境内居住时间 |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薪所得(境内工作期间取得所得) |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薪所得(境外工作期间取得所得) |
||
境内机构场所支付或负担 |
境外机构负担并支付 |
境内机构场所支付或负担 |
境外机构负担并支付 |
|
5年以上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1年-5年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 |
超90日(或183日)不满1年 |
征税 |
征税 |
× |
× |
不超90日(或183日) |
征税 |
× |
× |
× |
境内企业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一览表
境内居住时间 |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薪所得(境内工作期间取得所得) |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薪所得(境外工作期间取得所得) |
||
境内机构场所支付或负担 |
境外机构负担并支付 |
境内机构场所支付或负担 |
境外机构负担并支付 |
|
5年以上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1年-5年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 |
超90日(或183日)不满1年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 |
不超90日(或183日) |
征税 |
× |
征税 |
× |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不超过90日(或183日)】
此种情况,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薄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
(三)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1年】
此种情况,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满一年而不超五年】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五)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以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以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六)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五年以后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外籍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不足90天的,其来源于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三、 纳税义务确定举例说明
例一:不超过90日且境内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某外籍人员为一家外国公司雇员,于2014年度受派来华,为该外国公司承包的中国境内一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来华天数累计为85天。其在华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由于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华工作累计不超过90天,需判定其可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经核查,该承包工程项目采用核定利润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华会计帐簿中未列明人员工资费用,但由于该个人为该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雇员,并且是受派在该工程项目中工作的,其工资应视为由该工程项目负担,其在华工作85天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二:超过90日(或183日)不超1年且签有税收协定
某人为一家外国公司雇员,该国家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在2014年度中受派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累计为200天,其工资、薪金是由境外公司支付,且不是由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但由于其在华工作时间超过了183天,因此,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由中国境内机构支付,均应就其在华200天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三:满1年且不超5年
一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1万元,由外方公司支付4千美元,该个人2012年度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365天。由于该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其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均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四:高管人员特殊规定
某外籍个人在2014年1月1日起担任中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副总经理,由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2万元,同时,该企业外方的境外总机构每月也支付其工资4千美元,其大部分时间是在境外履行职务,2014年来华工作时间累计为180天,其2014年度在我国的纳税义务分别确定如下:
1、该人员属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此,其于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华任职期间,由该企业支付的每月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由于其2014年来华工作时间为180天,如果该国家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国可免予申报纳税;如果该个人属于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则其由境外雇主按每月4千美元标准支付的工资、薪金,凡属于在我国境内180天工作期间取得的部分,应与我国境内企业每月支付的2万元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额
(一)不超90日(或183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注:境外支付且不是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薪免税),其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二)超过90日(或183日)不满1年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境内工作期间境外支付的也要纳税),其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三)满1年且不超5年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以上(一)至(三)计税公式。
(四)不满一个月
上述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五、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每月按期申报;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 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15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六、 如何确定外籍个人在华的工作天数
(一)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期间,包括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同理,其在境外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都属于境外工作的天数。
(二)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三)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七、 外籍个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一)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二)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 外籍个人若干免税规定
外籍个人取得以下所得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二)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三)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四)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五)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温馨提示:本指引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