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包括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应税范围内各种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各种经济合同的立合同人;立账簿人;各种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各种权利证照的领受人。如果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二、征税范围
书立、领受下列应税凭证,均应缴纳印花税:(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税率 |
购销合同 |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加工承揽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财产租赁合同 |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
货物运输合同 |
按运输费万分之五贴花 |
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
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
财产保险合同 |
按保险费千分之一贴花 |
技术合同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产权转移书据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营业账簿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万分之五贴花 |
其他账簿 |
按件贴花五元 |
权利许可证照 |
按件贴花五元 |
注: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尾数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四、相关规定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自行购买、自行贴花、自行注销的“四自”缴纳办法。
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用钢笔(圆珠笔)划几条横线注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复使用。
对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缴纳印花税。
五、常见问题
(一)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三)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四)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五)工程监理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条例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六)发生业务不签订合同,是否征印花税?
印花税应税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其中,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凡书立、使用、领用上述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视同相关业务的合同,计缴印花税。
(七)非金融机构、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贴花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非金融组织、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暂不征印花税。
(八)与客户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合同要不要交印花税?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要征收印花税。
(九)个人购买住房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十)合同所载金额如为外国货币应如何贴花?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我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温馨提示:本指引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