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欠缴税款,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纳税人名单予以联合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附: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欠税纳税人的联合公告(2018年第2号)
说明:走逃、失踪户和其他查无下落的欠税户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