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及《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方案》(粤治工办发[2011]10号)等规定,现将截至2017年12月31日欠缴地方税款,且至公告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类纳税人予以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30日
附件:中山市工程建设领域2017年第4季度欠缴地方税款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