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围防护费
一、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收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堤围防护费。
二、计征标准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的0.9‰计征;
(二)对已被认定为外贸企业的缴费单位,年出口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按0.63‰计征,年出口总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部分按0.27‰计征,其国内销售业务按0.63‰计征;
(三)经认定为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45‰计征;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按营业(销售)额的0.9‰计征。
三、优惠政策
自2014年(费款所属时期)起对所缴纳的堤围防护费以50万元/年实施封顶征收。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堤围防护费。
从2016年4月1日(所属时期)起,全面免征堤围防护费。
四、申报缴费期限
缴费单位应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时一并缴纳堤围防护费。
工会经费
一、缴费单位
从2013年7月1日起(费款所属时期),我省工会经费(含工会建会筹备金) 统一实行地税代收。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
缴费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经广东省总工会研究明确,目前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二、缴费标准
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缴交工会经费。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于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确定。
三、缴费期限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征收,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在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交上月应缴的工会经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额为依据,依3%费率计算缴纳。从2012年11月(费款所属时期)起,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计算缴纳,征收率为3%。
自2016年2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计算缴纳,征收率为2%。
自2016年2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不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比例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对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确立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保险、连续工作满8个月的,可以列为该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
计算公式如下:
①用人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数=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1.5%
②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
三、优惠政策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征收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温馨提示:本指引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