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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简介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2-28 16:37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保缴费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为其办理缴费登记后,赋予单位社保号并进行单位缴费核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也须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险费。

二、征缴险种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从2015年12月1日起征收)、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等。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1%,由建筑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

 四、申报缴纳

(一)社会保险费按月征收,申报缴费期为当月1-25日(含25日)。为方便缴费单位,以网络申报为主。缴费单位可以通过地税社保网报系统、社保网报手机APP自行申报缴纳,也可到我市地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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