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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09-02-16 10:16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中山地税 字号:
发文单位: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中山地税发〔2005〕134号    发文时间:2005-06-24
 
转发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
  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中府办[2005]44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8月1日征收期起,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照18%征收,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8%。即综合费率由原来18%调整为20%。
  二、调整缴费比例后,缴费单位从8月份起一律采用新版表格,请在本网站表格下载专区下载。
  征管系统及网上申报系统的调整将由市局信息管理科统一负责更改。
  三、由于这次费率调整的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各税务分局要主动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加强与当地劳保部门的沟通协作,并结合实际,强化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一)通过当地镇区有线电视台,及时播出《通知》等相关宣传资料;
  (二)通过地税短信服务系统告知有关缴费单位;
  (三)统一在征收大厅张贴由市局制作下发的宣传资料。
  四、市局将联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邮寄方式统一寄送《缴费单位申报须知》(附件5)至各缴费单位,并在各自网站提供相关文件查询和申报表格下载功能,请各税务分局认真做好缴费单位及个人的申报辅导工作,确保费率调整后社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中府办〔2005〕44号

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每月由单位申报缴费工资8%、个人每月申报缴费工资8%,调整为单位每月申报缴费工资比例10%、个人每月申报缴费工资比例8%。
  二、实施时间
  本调整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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