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正文

【打印文章】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发文号: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6-07-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已公布,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同时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1号公告制定并公布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同时废止。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原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8号公告制定并公布的《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废止《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